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用于养殖业,但存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少量占用的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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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禁止养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包括用于养殖业。这是严格保护耕地的基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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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少量占用
若养殖项目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且确实难以避让,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但必须依法补划。这一规定在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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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农田的合规使用
一般农田(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环保、耕作层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审批可开展养殖业,但需落实“进出平衡”。
总结 :基本农田禁止养殖,仅限特殊情况下少量占用且补划;普通农田需审批后方可合规使用。建议办理相关手续前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确保用地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