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核心原则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以下是关键要点:
一、基本原则
-
先补偿后搬迁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必须先支付补偿款或提供安置房,确保被征地农民居住权不受影响。
-
公平合理
补偿应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涵盖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房屋补偿等,具体标准由地方根据土地原用途、区位等因素制定。
二、补偿构成
-
土地补偿费
农用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建设用地参考市场评估价,宅基地需兼顾房屋价值和安置问题。
-
房屋补偿
通过市场评估确定价值,支持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评估需公开透明,避免低估。
-
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包括房屋、树木、设施等,按实际价值补偿,例如青苗按市场价或产值计算。
三、程序与监督
-
审批与公告
征地需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审批,方案需在村、组公告,保障被征地人知情权。
-
打击违法行为
禁止私搭乱建、虚报补偿等行为,如租用活体畜禽骗取补偿或抢栽抢种等将依法查处。
四、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需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具体办法由地方制定。
以上规定确保补偿的合法性、公正性,兼顾被征地农民的短期安置与长远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