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不返还彩礼的五种情形如下:
一、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
双方完成结婚登记且实际共同生活,彩礼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需返还。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满两年
-
时间标准 :通常以两年为分界线,但需结合当地习俗判断。
-
彩礼用途 :若彩礼已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如购房、生活开销),则不予返还。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生育子女
双方未登记结婚却因生育子女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彩礼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无需返还。
四、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
若彩礼已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支付房租、购买生活用品等),则视为共同财产消耗,无需返还。
五、婚约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
-
婚约期间死亡 :彩礼作为个人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
婚姻期间死亡 :若死亡方无配偶或继承人,彩礼由配偶继承;若配偶存在且生活困难,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其他注意事项
-
彩礼返还时效 :请求返还彩礼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两年内提出,超过时效可能被法院驳回。
-
证明责任 :主张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消费凭证、证人证言等)。
以上情形综合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