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 不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 ,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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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明确禁止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即包括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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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监督缺失
法人兼任财务负责人可能导致单位财务收支缺乏独立监督,增加****风险,因此法律明确禁止此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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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仅限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但需遵守《公司法》等法律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
总结 :事业单位法人因法律明确禁止且存在监督风险,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其他类型企业则可根据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