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
根据相关财务规范,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及单位会计机构的临时保管规定如下:
一、保管期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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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管(30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特别说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可能需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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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保管(10年)
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
二、单位会计机构的临时保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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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终了后暂存
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可在年度终了后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 1年 ,期满后需移交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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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档案机构的处理
若单位未设立档案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特殊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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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事项处理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凭证或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凭证,需单独抽出立卷,电子档案需单独转存,直至相关事项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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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效 :会计档案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年内 移交档案部门,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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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明确会计凭证和账簿的保管期限为30年,年度财务报告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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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涉及纳税的凭证需保存10年(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注意 :不同地区或行业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企业根据具体监管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