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年终保管规定如下:
一、保管主体与期限
-
临时保管单位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或财务部门)保管1年 ,便于年度审计和查阅。
-
最长保管期限
临时保管期最长不超过 3年 。若因工作需要需延长,需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二、移交要求
-
保管期满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 。
-
临时保管期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法律依据
该规定明确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保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