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合并后的保管规定如下:
一、合并后单位存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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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保管 :若合并后原单位均存续,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仍由原单位各自保管,无需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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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合 :合并前需对原有会计档案进行整理、汇总,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制定专项管理制度保障档案安全。
二、合并后单位解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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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归集 :若合并后原单位中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则解散方的会计档案由存续方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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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 :若涉及国有资产,需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执行,可能移交新设企业或指定单位代管。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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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与业务移交 :若合并过程中涉及分立或业务移交,未结清事项的凭证需单独保存并交接,相关档案由承接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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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销毁 :合并后原单位均解散的情况下,档案不得销毁,必须由存续方统一保管。
四、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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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移交或保管需由档案机构、原单位及业务相关方共同监交,确保档案封装完整、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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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拆封或销毁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