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的规定主要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法》,具体如下:
一、不予延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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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申请延续
采矿权人未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或逾期未获批准,采矿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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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枯竭或储量不足
若矿山资源已开采完毕或储量无法满足生产需求,采矿权无法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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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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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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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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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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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采行为
包括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以采代探等,严重违反许可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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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如矿区被划入禁止开采区、营业执照注销等。
二、特殊情形处理
- 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视为准予延续,采矿权可继续有效。
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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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延续或违规开采行为可能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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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若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开采且符合特定条件(如行政机关逾期未延续),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四、注意事项
采矿权人应提前评估资源状况和合规性,及时办理延续手续,避免因逾期或违规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