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不合格后的处理规定主要包括: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问题产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整改、面临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同时需排查原因并公开处置结果,确保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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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与召回措施
企业须立即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通知相关方并启动召回计划。召回产品需根据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同时排查问题根源并整改。 -
监管部门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工具、原料及涉案食品;
- 按货值金额罚款:不足1万元处5000-5万元,超1万元处5-10倍罚款;
- 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甚至追究责任人拘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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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检与申诉权利
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样品超保质期等情形不予复检。 -
信息公开与消费者保护
企业需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理进展,监管部门应公布风险防范措施和核查结果,保障公众知情权。
食品安全无小事,企业应严格自查自纠,消费者发现不合格产品可及时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