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后的处理流程可分为以下五个核心环节,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一、风险控制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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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封存与暂停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24小时内封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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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召回计划 :若涉及安全风险,需制定并实施食品召回,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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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调查与整改 :分析不合格原因(如原料、工艺、储存等),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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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管部门报告 :在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一级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
二、复检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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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申请与实施 :监管部门从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选定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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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通知与后续处理 :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监管部门。
三、行政处罚与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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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可能面临罚款(5000-50000元)、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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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若涉嫌犯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信息公示与公众告知
监管部门需公布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理结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