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
兼职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需根据收入性质和与雇主的用工关系进行区分,具体规则如下:
一、收入性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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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
若兼职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连续3个月以上考勤记录等,通常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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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
若无劳动合同、未签订协议或未满足连续工作条件,则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二、计算方法
1. 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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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 - 5000元(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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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范围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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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 = (收入 - 5000) \times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 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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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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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 -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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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 × (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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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20%-40%(单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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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times 20%$$(若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times 30% - 2000$$(若收入>4000元)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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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并申报
若兼职收入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后月收入≤5000元,可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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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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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雇主且月收入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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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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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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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差异
工资薪金扣除5000元,劳务报酬扣除800元或20%,两者不可混用
四、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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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扣代缴 :存在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按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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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 :无固定雇主或需年度汇算时,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
以上规则综合了税法规定及实际操作要点,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以确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