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清单的相关机构有哪些?
反制清单的相关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这些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相关规定,有权决定将有关组织、个人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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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交、国家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等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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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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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等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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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交、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
这些部门在实施反制措施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对外磋商,并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这些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反制措施确定和实施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反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外交部作为具体执行反制措施的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发布反制措施的决定,并公布反制清单。反制清单上会列出被采取反制措施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具体的反制措施。
总结:反制清单的相关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外交、公安、财政、教育、科技等多个部门,它们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有权决定将有关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外交部作为具体执行部门,会发布反制措施的决定,并公布反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