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成立条件根据合伙类型不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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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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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2名以上合伙人,其中至少1名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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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需在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且每年居住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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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场所
- 注册资本≥30万元,需固定办公场所,名称不得与已注册机构重复或误导公众。
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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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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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1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其中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且所有合伙人年龄≤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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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需在境内连续执业满5年,且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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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场所
- 注册资本≥1000万元,需固定办公场所,名称不得与已注册机构重复或误导公众。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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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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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5名以上股东,其中至少5名注册会计师,且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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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需在境内连续执业满5年,且1年内未因不正当手段被撤销设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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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场所
- 注册资本≥30万元,需固定办公场所,名称不得与已注册机构重复或误导公众。
四、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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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书面合伙协议或章程,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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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合伙人/股东需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记录,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以上条件综合自《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