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需满足以下条件,依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河南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一、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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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法成立满3年,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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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含拟到分所执业人员)≥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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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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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3年内无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
二、分所负责人条件
需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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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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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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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无执业违规记录。
三、分所运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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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有固定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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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名称需符合规范格式(会计师事务所全称+分所所在地+分所名称)。
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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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均需在事务所连续执业满5年(含境内执业经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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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新设事务所可沿用原成立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