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后被国家征用,承包方依法享有补偿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且补偿标准需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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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补偿项目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根据需安置人口数核定,标准为年产值的4至6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损失或省级规定执行。若补偿不足,可申请省级政府批准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总补偿不超过年产值的30倍。 -
补偿分配规则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归集体经济组织,但若集体无法调整替代土地,需将70%-80%补偿款直接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如湖南、河北等地规定)。安置补助费须专款专用,或直接发放给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则归实际所有者。 -
**与程序监督
- 核查程序合法性:征地需提前公告、听证,签订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费用。若发现程序违规(如公告期不足30天),可向上级举报或提起行政诉讼。
- 保留证据:保存土地权属证明、作物生长记录、补偿协议等,以便争议时举证。
- 司法救济:对截留、挪用补偿款的行为,可追究刑责(贪污罪)或申请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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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长远生计
地方政府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就业培训或创业支持,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
提示:遇到征地时,主动了解地方补偿政策,及时参与听证协商,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协助,确保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