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农村宅基地的院子 通常不计入建筑面积 ,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纳入考量。具体说明如下:
一、不计入建筑面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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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建筑面积主要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总和(含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及结构面积),而院子属于室外空间,不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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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该标准包含房屋建筑面积和附属用地面积,但明确将“院子”排除在外。
二、可能纳入考量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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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登记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时,院子的面积可能被记录在土地证上,但不会改变其非建筑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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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
若院子被改造为附属用房(如搭建临时建筑),需符合当地建筑规范,可能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此时可能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面积计算标准
宅基地总面积包括房屋占地面积与空坝面积之和,但需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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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限制 :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如平原地区人均耕地不足地区不超过1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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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调整 :多户共用土地按产权比例分摊,弄堂用地等特殊地形有额外计算规则。
四、超标处理
若宅基地面积超标,需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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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超限部分 :自行拆除超出标准的建筑物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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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 :向县级政府申请调整用地限额(需符合旧村改造等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院子在一般情况下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在确权登记等特定场景中可能被记录,且面积不得超过房屋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