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放弃中标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的弃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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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放弃中标
若招标人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仍可放弃中标。此时,放弃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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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未发出通知书,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建立合同关系,投标人无需对招标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弃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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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承担法律责任
若招标人已依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如电话通知、邮寄或直接送达),投标人以未收到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需承担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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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招标人损失 :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因放弃中标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招标保证金的没收及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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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放弃中标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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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 若招标人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仅通过电话通知,投标人可主张未收到有效通知,但需提供充分证据。此时,投标人可要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但需承担因自身原因未及时领取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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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的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人确定后不得随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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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 :判断是否已发出通知书需结合具体情形,如书面通知的寄送记录、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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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若认为招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时发出通知),可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投标人在实际操作中,关注招标文件中关于通知送达方式的具体约定,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