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探亲假报销最新规定
1. 探亲条件和对象
-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
-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 探亲假期
-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三年内任何一年都可进行探望,假期为30天。
-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 探亲假期待遇
-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 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票。
4. 探亲假期是否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 其他具体问题
- 试用人员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
- 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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