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中国人寿作为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 国家不允许其主动破产 ,但存在被接管或重组的可能性。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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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主动破产
《保险法》第90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主动申请破产,仅能通过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等方式终止经营。中国人寿作为国有大型金融集团,其破产需经银保监会同意,且仅限财产保险公司适用,人寿保险公司不适用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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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例外情况
若中国人寿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或监管部门申请破产清算,需经银保监会批准。此时,其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将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或由监管部门指定机构接管,以保障被保险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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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介入与重组保障
银保监会有权对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采取接管措施,包括停止业务、重组或指定其他机构承接。例如,若中国人寿出现财务危机,监管部门可介入并协调资源保障保单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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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现实案例
国内尚未出现人寿保险公司主动破产案例,但监管部门通过接管、重组等手段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例如,部分小型保险公司曾因经营问题被监管部门接管,但人寿保险公司因涉及公众利益,通常通过集团内部调整或合并解决。
总结 :中国人寿作为人寿保险公司,国家不支持其主动破产,但可通过监管介入、重组或合同转让等方式保障其持续运营和保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