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主要围绕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标准及专项附加扣除展开,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核心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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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与分类所得制度
- 明确居民个人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的划分标准,居民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算,非居民分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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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标准调整
- 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年6万元(5000元/月),并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利息/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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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结构优化
- 综合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3%-45%),扩大3%、10%、20%三档税率级距,缩小25%税率级距;经营所得保持5%-35%五级税率,最高档级距下限提高至50万元。
二、其他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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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制度 :综合所得实行月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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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细则 :例如,子女教育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住房**利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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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条款 :新增对关联企业利润分配、境外低税避税等行为的纳税调整权。
三、法律依据
修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