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一、实际缴费年限
-
定义 :自《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职工实际缴纳医保费的年限。
-
计算规则 :
-
缴费中断后恢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
退休人员不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
二、视同缴费年限
-
定义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职工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政策规定视同已缴费。
-
分段计算 :
-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职工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及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人员 :1996年7月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其他人员 :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确认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
三、合并计算规则
-
缴费中断后恢复缴费,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
退休时,若未达最低年限(如男性30年、女性25年),需补缴。
四、特殊情况处理
-
因工伤、病退等提前退休的,按政策规定计算最低年限;
-
用人单位欠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暂停计算,但保留原年限。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