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5条的核心在于禁止恶意抢注商标,尤其针对代理人、代表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用信息优势抢先注册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 该条款分为两款:第1款明确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方商标;第2款扩展至合同、业务往来等特定关系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恶意注册的情形,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的阶梯式保护。
2013年修法新增的第2款,直接回应了实践中恶意抢注泛滥的问题。例如,某丹麦公司委托中国厂商加工产品,却被关联公司抢注商标,最终通过第15条第2款成功**。此类案例表明,特定关系不仅限于代理或代表,还包括磋商、合作等商业往来,甚至关联公司间的隐蔽关系。只要能证明抢注方“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即可适用该条款。
从立法背景看,第15条是履行《巴黎公约》义务的体现,也是我国商标制度对诚信原则的具体化。其保护门槛低于其他未注册商标条款,“在先使用”无需证明知名度或长期使用,仅需实际使用或准备投入市场的证据,如加工协议、媒体报道等。“明知”的认定可通过保密协议、往来邮件等间接证据链完成,降低了**难度。
当前商标抢注仍频发,企业需注意留存合作记录、商标使用证据,并在发现抢注后及时主张权利。第15条为权利人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武器,但主动防范和证据管理同样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