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的“复查”与“复核”在定义、适用场景及程序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一、核心定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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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指对已有鉴定结论的再次审核,主要针对鉴定程序或结果存在争议时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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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指在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由专家团队对复杂、疑难案件进行独立、重新的鉴定,具有更严格的程序保障。
二、适用场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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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适用于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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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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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后鉴定人仍坚持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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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意见分歧或无法形成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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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主要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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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个专业、机构或复杂技术问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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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鉴定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得出结论时,由司法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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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与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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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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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鉴定机构或人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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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对程序合规性、材料使用等基础内容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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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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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组织多名专家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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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集体负责制,确保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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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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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结果可能影响原案件处理,但属于司法鉴定流程中的常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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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结论具有最终效力,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
总结 :复查侧重程序性核查,复核则强调独立性和权威性,两者在司法鉴定体系中分别承担不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