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对类似业绩的核心标准是:业绩需与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模、功能高度匹配,且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证明,其认定需遵循需求关联性、量化可验证、公平包容性三大原则,同时严禁以特定区域或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以下是具体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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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
类似业绩需与招标项目的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或设备参数、服务标准)相同或相近。例如,工程类项目要求类似业绩的建筑面积、造价等指标与招标项目相当,货物类需技术参数一致,服务类需内容与标准匹配。量化指标(如合同金额≥500万元、服务期限≥2年)是常见验证方式。 -
法规限制
- 禁止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业绩要求(如“仅限本省业绩”或“医疗行业业绩”),避免歧视中小企业。
- 不得以过高金额门槛(如“合同金额≥1000万元”)限制竞争,除非项目确有特殊需求且经专家论证。
- 联合体业绩仅认可成员方实际承担部分,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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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与时间范围
- 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验收报告等,且内容需体现业绩的量化指标。跨省业绩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验证。
- 时间一般限定为投标截止日前3年,特殊项目可延长至5年,需明确起止日期(如“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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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与风险防控
评标委员会需严格核对业绩真实性,避免虚假材料。若发现业绩造假,供应商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并面临处罚。招标文件应细化业绩评分规则,如“优良等级越多得分越高”,减少主观裁量。
总结:类似业绩的设定需平衡项目需求与公平竞争,核心是精准匹配需求、量化可验证、杜绝歧视。投标人应确保业绩材料完整真实,招标方则需合规设置条件,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