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原则:在有交通信号时须按信号通行;遇交警现场指挥时应服从指挥;无信号道路需确保安全、畅通通行。 该条款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核心规范,强调信号优先性、交警指挥的权威性以及无信号时的安全自主责任,为交通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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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的强制性遵守
交通信号(如信号灯、标志、标线)是通行基础依据,违反信号即构成违章。例如红灯停、绿灯行等规则,直接关联事故责任判定。特殊情况下(如信号故障),需参照交警指挥或安全原则通行。 -
交警指挥的绝对优先性
当交警指挥与其他信号冲突时,以现场指挥为准。这一规定适应突发状况(如交通事故、大型活动),交警可动态调整通行方案,其效力高于固定信号设施。例如,即使绿灯亮起,若交警示意停止,车辆仍需服从。 -
无信号道路的安全通行义务
在缺乏信号的路段,通行者需自主判断路况,以“安全第一”为前提。例如通过窄路或未设斑马线的路口时,车辆应减速礼让行人,行人则需观察车辆动态,双方共同避免事故。 -
法律责任的明确性
违反本条将面临行政处罚,若引发事故可能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例如闯红灯罚款200元,若造成伤亡则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
总结:第三十八条通过分层规定(信号→指挥→自主)构建了全面的通行框架,其核心是动态适应与静态规则结合。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理解并遵守该条款,是减少交通事故、提升通行效率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