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下:
一、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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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通过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促使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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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的设定则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责任,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补偿。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文释义及权威解读,确保准确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