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并对超载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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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质量限制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且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防止遗洒、飘散。
二、超载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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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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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20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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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额定乘员20%:5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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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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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20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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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核定载质量30%:5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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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载客:5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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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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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按公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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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物品(爆炸物、剧毒品等):需公安批准,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四、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运输单位车辆屡教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