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这一条款赋予监管部门现场调查取证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依据,核心在于强化监管主动性和确保检查合法性。
- 现场检查权:监管部门可依法进入任何生产经营场所,无需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例如,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线、仓储区域等实施突击检查,直接发现潜在隐患。
- 资料调阅权:包括安全设施档案、员工培训记录等关键文件,企业需如实提供。此举能追溯管理漏洞,如未达标的安全设备采购记录或缺失的应急演练证明。
- 人员询问权:通过访谈负责人、一线员工等,核实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例如,询问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或验证安全规程的实际执行效果。
提示:企业应积极配合第56条规定的检查,避免因阻挠执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需定期自查,将合规要求融入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