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货总质量≤49吨
大件运输车辆的超限认定标准主要依据车货总质量、车货总尺寸及车辆类型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一、车货总质量标准
-
一般货车
-
车货总质量≤49吨(即≤49000千克);
-
其中二轴货车≤18吨,三轴≤25吨,四轴≤31吨,五轴≤43吨,六轴及以上≤49吨。
-
-
特殊车辆
- 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车辆等专用车辆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二、车货总尺寸标准
-
高度限制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5米;
-
若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加宽轮胎,可减少3000千克质量认定标准。
-
-
宽度限制
-
一类道路:≥3.5米且<4.5米;
-
二类:≥4.5米且<5.5米;
-
三类:≥5.5米且<6米;
-
四类及以上:≥6米。
-
-
长度限制
-
一类道路:≥14米且<20米;
-
二类:≥20米且<30米;
-
三类:≥30米且<40米;
-
四类及以上:≥40米。
-
三、其他认定要求
-
轴荷标准
- 二轴≤18000千克,三轴≤25000千克,四轴≤31000千克,五轴≤43000千克,六轴及以上≤49000千克。
-
车辆分类
- 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
-
违规处罚
- 超限30%以上罚款3000-5000元,超限80%以上罚款5000-8000元。
四、分类示例
车辆类型 | 质量限制(吨) | 尺寸标准(米) |
---|---|---|
二轴货车 | ≤18吨 | 高度≤3.8米,宽度≥3.5米 |
三类大件运输车 | ≤25吨 | 高度≥4.5米,长度≥30米 |
四类大件运输车 | ≤31吨 | 高度≥4.4米,长度≥40米 |
注 :实际认定需结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地方技术规范,超限3次以上或超限比例达20%以上将面临更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