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涵盖机构设置、分类、审批、执业管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医疗机构分类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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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卫生所、急救中心等14类,涵盖医疗、预防、康复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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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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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需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等材料,床位≤100张向县级卫生部门申请,≥100张按省级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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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审批实行集体审议制,未纳入规划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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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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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要求
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且许可证需定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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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明确各机构职能,如综合医院侧重急危重症诊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聚焦基础医疗和健康管理。
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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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负责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军队医疗机构由相关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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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未获批准擅自执业、超范围诊疗等行为将面临处罚,医疗机构需配合监督检查。
四、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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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管理
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仅限本单位临床使用,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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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机制
医疗机构与养老、儿童福利机构等建立协作,提供连续性医疗服务。
以上规定确保医疗机构依法合规运营,保障公民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