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方向需根据补助性质和会计处理方法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应税收入(需纳税调增)
-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会计处理: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
税法处理: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纳税调增
-
示例:企业获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补助,会计分期摊销时,每期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偿未来费用或损失)
-
会计处理: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实际发生费用时计入损益
-
税法处理:收到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纳税调增;费用发生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示例:企业获得未来10年研发费用的补助,收到时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费用时调减。
-
二、不征税收入(无需纳税调整)
-
特定条件下的政府补助
若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如专项用途、无收益性等),会计与税法均不确认收入,无需纳税调整。
- 示例:企业获得符合条件的专项科研补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且不纳税调整。
三、注意事项
-
分期确认的递延收益 :在资产使用期间分期计入损益时,需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减。
-
政策依据 :以财税等文件为基准,结合具体业务类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