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承担以下责任:
一、出资义务不可免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原出资期限限制。
二、管理人追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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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起诉
管理人需核实股东出资情况,发出补缴通知。若股东拒绝履行,可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缴未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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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到期
破产程序中,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在破产申请受理时立即补缴,而非按原期限执行。
三、责任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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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清偿责任
未实缴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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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顺序
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
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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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追缴 :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面临财产冻结、限制高消费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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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 :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承担补缴责任后,可向未实缴股东追偿。
五、特殊情况处理
若股东因客观原因无法出资,可向法院申请减免或延期,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总结 :未实缴股东在破产程序中需依法补缴出资,否则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管理人可通过诉讼强制追缴,保障债权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