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财政拨款明确被列为不征税收入,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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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该条款与《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表述一致,形成法律层面的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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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定义
不征税收入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财政拨款符合这一特征,因其来源于政府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服务或特定项目,而非企业日常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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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是企业应税所得但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而不征税收入则根本不属于应税所得范围。财政拨款属于前者范畴,不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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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条件补充
若企业取得财政拨款需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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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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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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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拨款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既属于不征税收入,也可能涉及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