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后,原户籍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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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注销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原户口管辖区时,需在迁出前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原户口即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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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因婚迁、投靠亲属等特殊原因未及时注销,可向原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补办注销手续。
二、迁回原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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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求
需满足迁入地准入政策(如未婚、失业、配偶在原籍且有住房等),且原籍村(居)委会及户主同意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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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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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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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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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籍同意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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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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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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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迁出
持身份证、户口本到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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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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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迁移证、身份证、准迁证、原籍同意证明等材料,到原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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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迁出手续后,持迁移证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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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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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回后户口性质可能保留原状(如非农业户口),具体以迁入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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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婚姻登记、子女落户等事项,需额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