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核心要件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主体资格不适格、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特殊限制。 具体表现为国有股权未进场交易、外资准入违规、侵犯优先购买权等情形,均可能导致协议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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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若协议内容直接违反《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强制性规定,例如国有股权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领域违规交易,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如金融机构股权转让需监管部门批准),法院将直接认定无效。特殊行业(如金融、医疗)的股权转让还需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
主体资格缺陷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签约行为,或无权代理(如隐名股东未授权显名股东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高管在禁售期内转让股份亦属无效。目标公司自身作为转让方(如案例中公司转让本公司股权)因违反公司法基本逻辑而无效。 -
意思表示不真实
“阴阳合同”中虚假报价避税或规避优先购买权的“阳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如夫妻一方低价转移共同股权)或虚构债务掩盖股权转让实质的,均属无效。需结合磋商记录、对价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
公司章程限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可严于公司法设定转让条件(如股东内部优先受让、禁售期),但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若协议违反章程有效规定(如未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主张协议无效。
提示:股权转让需同步审查法律、章程、行业监管三重合规性,建议通过专业尽调与条款设计规避无效风险,尤其是涉及国有资产、外资准入或特殊股权结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