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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的股东不是总公司,而是总公司本身。以下是具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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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性质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从属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独立财产,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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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法律责任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不存在独立的股东结构。总公司的股东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股东个人不直接参与分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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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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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案例
在法律纠纷中,若某人主张自己是分公司的股东并享有股份,法院通常会认定其请求不成立,因为分公司本身无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享有股东权利。
分公司并非由股东设立,其股东即总公司本身,二者在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上存在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