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依据。这意味着,未携带驾驶证被警告处罚前,交警必须向驾驶人说明处罚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扣留机动车,并要求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或补办手续。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需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说明记分分值及法律依据。
二、告知的具体内容
在未携带驾驶证的处罚过程中,交警应告知以下内容: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包括警告或罚款的金额。
- 处罚的法律依据: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五条。
- 违法行为的后果:如扣留机动车或记分。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扣留机动车:未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驾驶证,否则车辆将被扣留。
- 罚款金额:根据地区规定,罚款金额一般为20元至200元。
- 记分情况:部分地区对未携带驾驶证的行为会扣1分。
四、总结与提示
未携带驾驶证被警告处罚前,交警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处罚内容及法律依据。驾驶人也应主动配合,及时补办相关手续,避免因未携带驾驶证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如对处罚决定有疑问,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