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补足出资、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且可能面临连带责任、股东除名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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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出资义务
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包括货币未存入账户、非货币财产未过户或价值虚高),必须向公司补足差额。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法院通常判令以现金补足,确保资本充实原则。 -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未出资股东需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因资金占用或经营受阻导致的损失(如利息、关键资产缺位造成的停产损失)。 -
连带责任与债权人追偿
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使股权已转让,原股东责任不当然免除。 -
股东权利限制与除名
公司可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并强制转让或注销未出资股权。 -
行政与刑事责任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能被处以罚款(虚假出资金额5%-15%),情节严重者构成《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罪,最高面临五年有期徒刑。
提示:企业应定期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章程中明确违约条款;股东需谨慎评估非货币出资价值,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