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出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出资方式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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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的出资形式
股东可用货币、实物(如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且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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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出资形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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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评估与登记
非货币出资需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评估作价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期限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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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需在成立后5年内缴足,特殊行业(如银行、证券)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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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仅限公司作为出资对象,避免债权人优先受偿。
三、出资证明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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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登记
公司需置备股东名册,记载出资额、证明书编号等信息,未经登记或变更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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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与优先权
股东按实缴比例分取红利,新增资本时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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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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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调整 :2024.7.1-2027.6.30日期间,原注册资本超期的公司需在过渡期内调整至5年期限。
以上规定综合了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股东出资的合法性、公平性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