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关系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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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属广义执法范畴
两者均属于广义的执法活动,是实现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行政立法为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提供法律基础,而二者共同构成行政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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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与行为性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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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具有直接管理性,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体现“主动执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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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由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属于事后救济性行为,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需依申请或法定情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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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与程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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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形成双方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直接调整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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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形成三方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争议双方),遵循准司法程序,注重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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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行政执法侧重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具有直接性;行政司法侧重于解决争议、保障公平,具有间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