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预备费的使用规定,国家层面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规范。以下是综合整理的核心内容:
一、基本预备费定义与用途
基本预备费主要用于解决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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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或技术标准调整 :包括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修改、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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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对 :覆盖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预防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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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相关费用 :如隐蔽工程验收时的挖掘、修复费用。
二、使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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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需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需核验概算调整必要性、手续完备性及费用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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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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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费应纳入工程概算,按批准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或提前/延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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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预备费用于材料、人工等价格波动,与基本预备费分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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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
相关部门需对预备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规性;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审计,保障资金合理使用。
三、地方性补充规定
例如上海市水务局曾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预备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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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费分为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需分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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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原批复概算需重新编制技术文件并报批。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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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费不可用于违规开支或浪费,需符合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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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中,变更金额超财政批复范围需经甲方领导班子决议。
以上规定综合了水利工程及一般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要求,具体执行中需结合项目类型和地方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