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规定,工程鉴定主要涉及启动条件、程序、时限及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工程鉴定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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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为主
鉴定需由主张质量缺陷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仅在不明确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依职权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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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可强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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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争议时,法院应准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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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争议中,若工程量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确定,需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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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程序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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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与协商
鉴定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抽签或摇号选择,需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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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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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问题可延长30个工作日,总时长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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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过程中补充材料不计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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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依据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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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标准
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纸为依据,结合施工验收资料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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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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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原则 :鉴定报告需基于充分证据,确保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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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合同原则 :不改变或否认双方有效约定,仅对争议部分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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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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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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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竣工验收且无争议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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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面结算证据且双方认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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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缺陷认定
鉴定仅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核心部分,其他非关键问题可结合验收资料判断。
五、费用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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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根据金额分段收取,例如:≤10万元按基础标准,10-50万元按1%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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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未申请鉴定或拒绝提供材料的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