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主要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刑事诉讼法》制定,确保勘验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以下是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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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原则,确保鉴定过程客观公正,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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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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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完成,其中一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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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由委托人组织,必要时可申请法院依职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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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参与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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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签名,若不到场不影响勘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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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记录需经复核后由负责人签发,文书出具时限一般为1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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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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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应结合案件关联性判断必要性,避免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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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需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商业及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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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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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存在与案件当事人亲属关系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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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确保结论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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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主要参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