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工程造价鉴定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进行第二次鉴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二审阶段重新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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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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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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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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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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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检材不完整、不充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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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量权
即使符合法定情形,是否准许重新鉴定仍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
二、诉前与诉中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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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
当事人可自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诉讼中一般不允许随意变更。但若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诉前鉴定意见约束,则可能被限制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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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鉴定
通常指法院委托或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鉴定。若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依据上述法定情形申请重新鉴定。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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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推翻 :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初次鉴定存在瑕疵(如检材不完整、程序违法等),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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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重新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方承担,但具体分担比例需结合案件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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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问题 :多次鉴定可能延长诉讼周期,建议当事人谨慎选择鉴定时机,并尽量通过补充证据等方式避免重复鉴定。
四、典型案例参考
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因鉴定报告忽视重要设计变更记录,导致二审反复发回重审,耗时五年未结。此案例反映了工程造价鉴定中需严格把控鉴定程序和证据完整性的重要性。
工程造价鉴定可进行第二次鉴定,但需符合法定条件且经法官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