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与鉴定的核心区别在于主体、目的及证据性质,具体如下:
一、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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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 :由侦查人员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如法医、技术人员)直接实施,属于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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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独立专家进行,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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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 :通过直接观察、测量等手段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如痕迹、物品、人身等),解决“有没有”证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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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对证据的专业性或关联性进行判断,确定其能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解决“能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问题。
三、证据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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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 :形成的是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客观记录,仅反映现场情况,不包含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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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形成鉴定结论,包含专业分析判断,属于主观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
四、操作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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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 :依赖直观感知或简单工具(如放大镜、测量仪器)进行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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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需借助专业设备或技术(如法医检验、电子数据分析)进行深度分析。
五、法律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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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105条,属于侦查阶段的重要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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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需由具备资质的鉴定人进行。
总结 :勘验是基础性的现场取证行为,鉴定则是对证据的专业化分析判断,二者在刑事诉讼中相辅相成,但需严格区分主体、目的及证据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