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鉴定异议时鉴定费的承担问题,需根据诉讼阶段和责任方来判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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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原则
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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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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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诉讼中败诉方被认定需承担责任,则由败诉方承担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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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均要求鉴定且协商一致,可各预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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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中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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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鉴定费用由主张鉴定的当事人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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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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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要求鉴定时,通常各预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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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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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因拒绝出庭或鉴定意见瑕疵需出庭时,其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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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鉴定且费用已包含在总费用中的,不再另行通知当事人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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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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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与费用关联
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时,需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鉴定意见不明确或存在瑕疵时,申请方需承担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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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优先性
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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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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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因鉴定意见瑕疵需出庭的由申请方承担。
工程鉴定异议时的鉴定费承担需结合诉讼阶段、责任方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建议当事人在申请鉴定前与对方协商费用分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