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
关于研发费用中领用材料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及税务问题,综合相关政策和实务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一、会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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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化支出
若材料用于研发活动但未形成对外销售的产品,相关材料费用应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例如: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万元 \ 贷:原材料 10万元$$ -
资本化支出
若材料形成固定资产(如产品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相关费用应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待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后转入"无形资产"科目。例如: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万元 \ 贷:原材料 10万元$$
二、税务处理与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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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若产品最终销售,材料费用需从研发费用中扣除,但不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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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固定资产的特殊情况
若材料形成固定资产但不对外销售,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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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按正常折旧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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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后续销售,需按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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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策下,此类支出仍不可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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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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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归集与核算 :需建立研发费用明细账,记录材料领用、审批、消耗或销售情况,确保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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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处理 :日常研发领用材料(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但形成固定资产需按适用税率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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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需满足研发费用占比等认定条件,仅适用于持续投入研发活动的企业。
研发领用材料生产产品的处理需根据产品是否对外销售及会计政策选择费用化或资本化,并注意税务优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