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就业,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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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若有以下情形之一,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终止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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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即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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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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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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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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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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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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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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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45条
规定失业人员需满足“未就业”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就业状态与失业状态互斥。
二、实际操作中的风险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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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影响
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但未及时停止领取,可能面临社保断缴记录,影响未来社保待遇(如养老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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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伪造就业证明或继续领取失业金可能被社保部门查处,需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
三、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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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或非正规工作
若以自由职业、临时工等未纳入社保的形式就业,可能无法被社保部门查,但此类情况不属于合法就业,仍需停止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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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后重新参保
若失业后重新就业并缴纳社保,需办理失业登记注销手续后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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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领取失业金
一旦找到工作,应立即停止领取失业金,并依法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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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求职记录
即使就业,仍需定期向社保部门报告求职情况,避免影响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一边领失业金一边上班是违法行为 ,需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