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辞职通常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若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欠薪、欠保等)被迫离职,则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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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件:失业保险金申领需满足三大条件,包括缴费满1年、非自愿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个人原因辞职(如职业发展、家庭因素)不符合“非自愿失业”要求,无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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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劳动者主动辞职仍可视为“非自愿失业”:
- 未足额支付工资或加班费;
- 未依法缴纳社保;
- 提供不合法的劳动条件或损害劳动者权益;
- 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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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离职的特殊性:若离职由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属于“非自愿中断就业”,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但若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离职,则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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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被迫辞职但被误判为“自愿离职”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更正离职证明,并索赔失业保险损失。
提示:离职前务必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社保记录等),以便必要时维护权益。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因地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