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排放标准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是中国政府为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1.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对于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排放控制要求
该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如汞、镉、铅等)以及有机污染物(如二噁英)等。
2.1 颗粒物
颗粒物的1小时均值排放限值为30mg/m³,24小时均值排放限值为20mg/m³。
2.2 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的1小时均值排放限值为100mg/m³,24小时均值排放限值为80mg/m³。
2.3 氮氧化物
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1小时均值300mg/m³,24小时均值250mg/m³。
2.4 氯化氢
氯化氢的排放限值为1小时均值60mg/m³,24小时均值50mg/m³。
2.5 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
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为0.05mg/m³;镉、铊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为0.1mg/m³;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为0.1ng TEQ/m³(毒性当量浓度)。
2.6 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的排放限值为1小时均值不超过100mg/m³,24小时均值不超过80mg/m³。
3. 监测要求
该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建立完善的环保监测体系,对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4. 实施与监督
该标准要求环保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标准规定。对违反标准规定的焚烧厂,应依法予以查处。
5. 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
该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在项目选址、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 环境监测与环保验收
该标准要求焚烧厂在投运前进行环保设施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通过实施《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国政府旨在构建一个环保、高效、可持续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做出贡献。